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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请继续为公平正义投票

2017-02-03 央视新闻 央视新闻

今年春节的公园逛庙会上,打气球的摊儿还在,但气枪不在了,全都换成了弓箭。

这引来不少游客的抱怨:不如气枪有劲儿,这不是糊弄人吗?

摆摊儿的也不客气:您看哪儿还有枪到哪儿玩去!

一起影响性个案,就是一堂法律公开课

去年腊月二十九,因“枪”获刑的天津大妈赵春华回家过大年三十了,二审改判为缓刑三年。枪口比动能大于还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决定了你手里拿的是枪还是玩具。这显然超出了人们的常识,而且还不止一点。不少法律人士发现这也超出了他们的专业能力,而且自认不知的专家还不止一打。赵大妈要是能知道什么是比动能、什么是焦耳,那我们只能说“厉害了,我的大妈”!

△赵春华(左)

让大家都去“抠法条”和“掉书袋”才能知法、才能守法吗?不是这样,也不能这样!天津大妈涉枪案发生后,很多打气球的摊主动由“气枪”变成“弃枪”,这说明“说人说事”要比“枪口比动能”和“焦耳”更能入耳入心。

这就是个案的价值,这就是可以称之为影响性的个案!

一起影响性个案,就是一堂法律公开课,法理和人情都在里面;一起影响性个案,就是一根标志杆,告诉后来者应该向左?向右?还是调头?

候选案例不是万里挑一,是千万里挑一

最为重要的影响力,应该是最有价值的,而最有价值的影响力,当然是推动力。2016年哪些个案向前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投票从今天开始,大家一起来评选“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标准是“推动”,规则是21选10。

21起候选案例不是万里挑一,是千万里挑一。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1979.5万件,21起候选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这小小一角代表着司法公正的高度,也代表着推动法治进程的力度。

21起候选案例本身也只是冰山一角之一角。例如,一号候选案例——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那天,在宣判现场,旁听席上,好几个女记者哭花了妆。泪目之后,现在需要让一些东西醒目。人们公认这是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案件,那么,它到底影响了什么?当我们注目“迟到的正义”时,又忽略了什么?

聂树斌案,沉冤21年,难度不在于审判,在于审判的启动。聂树斌案再审得以启动的路径到底是什么?这对于未来的中国法治无疑是最有价值的。复查、听证、提审,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些只是“冰山一角之一角”,法庭之外的一盘大棋,才是启动聂案再审的真力,它代表了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应对复杂盘面的最高智慧与定力,依法治国本就不是一马平川,这样的障碍与沟壑在中国法治的进路中还会遇到。聂树斌之死,作为法治进步的标志,不是用死者弯曲的倒影给天空镀上金边,复盘启动聂案再审的棋局,对于下一次跨越障碍物才真正具有启示意义。

关注也是一种力量,投票也是公正的战场

尘埃落定,才能看清水面下的巨大冰体,以回看的打开方式再次点开这些个案,我们也许能够看得更准!

还可以看改变,看这些个案背后,有什么在改变。摊上官司,有人马上会想到:找人!想要找人的人需要注意这样一个数字——98%。在2016年,从上海到青海,在这些司法改革先行一步的地方,由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子达到了98%以上,换个通俗的说法,“打招呼”、“批条子”不那么好使了。

把人情直接托到主审法官?难度系数也涨了。权力下放,附带责任,谁审判、谁负责,而且还是终身的,火中取栗的事儿不是谁都愿干、敢干。

逆向来看,98%这个数字也带来了其他问题,还有剩下的2%在今年能解决吗?除了这些“样板间”,其他地方的法院能跟上吗?

公正在很多时候就捏在法官的手里,就写在一份份个案的判决书中。这些个案在今天看上去与我无关,但陪审这些个案,正是为自己的明天储蓄公正!不能让公正的血库贫血。今天,做绕着走的路人,做看热闹的看客,明天,当自己需要公正来救急的时候呢?

关注,也是一种力量,当关注之力成为动力时,这目光就是推动力;评选十大案例,是公众对影响性个案的陪审,投票,是公众关注个案的正确姿势。如同我们在《十二怒汉》中看到的,公正就在人性之初,投票也是公正的战场,“那是我们司法制度中非常宝贵的东西”,这不仅是一句台词,而是我们在现实中要去寻找的方向。

让法做主,做主不做仆;遇事找法,找法不找人,公者无私、正者无偏,这不正是我们每个人期待的公正吗?

如果期待,那就参与,这些发生在他人身上的个案,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今天,立春,2017,愿法治的春光,带来更多的亮与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开展评选“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活动,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将候选的21个案例予以公示,欢迎广大网民积极投票参与。2月3日至10日,为本次评选活动的投票期与公示期。

您认为哪些案件应当入选 “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欢迎在阅读完参评候选案件的基本案情和推荐理由后,参与页面底部的评选投票,一同见证中国法治进程。



一、 刑事案件
1 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后经聂树斌家属申诉及各方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该判决已生效。

△聂树斌父亲在获悉最高法判决后痛哭


推荐理由:

聂树斌案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也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提审并纠正的唯一一起刑事再审案件。聂树斌案是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 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



2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和四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被告人王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张克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吴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牛文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铭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欣受审


推荐理由:

“快播”案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类型刑事案件,从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均涉及到不少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如何看待快播软件的平台作用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度提出,快播公司提供的是技术服务,不是专门发布淫秽视频的工具,基于技术中立原则,快播公司不应为网络用户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审判过程中对此作了有力回应。法院判决受到媒体的广泛肯定,认为判决有利于推动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秩序,互联网创新也应当遵守法律。




3 山东平度“3.21拆迁纵火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为使办事处同意将征用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发放给村民,从2014年3月5日开始到位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项目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后在工地南门南侧搭建一帐篷由多人昼夜轮流值守,借此给办事处施加压力。其间,时任办事处书记付强、主任吕中科等多次召集会议,要求时任杜家疃村民委员会主任杜群山(同案被告人)等村干部劝说村民不要阻止施工。吕中科还让时任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民委员会主任崔连国(同案被告人)帮助解决。崔连国与杜群山见面后商定由崔连国帮杜群山找人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后杜群山与崔连国介绍的被告人王月福见面并让其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20日下午,杜群山约王月福见面,二人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的方式恐吓村民,崔连国知情后未进一步制止。次日凌晨,王月福邀集的同案被告人李青等使用汽油引燃帐篷。在帐篷内值守的耿某某被烧死,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分别被烧致重伤、轻伤、轻微伤,帐篷及内外物品被烧毁。

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拆迁过程中,被告人王月福还纠集并指使他人多次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毁村民住房。

2016年2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主犯王月福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杜群山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李青撤销假释,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法院对其他四名上诉人也维持原判,分别判处6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推荐理由

征地及相关问题牵涉到多方利益,极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本案就是因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问题引起的案件。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在矛盾和纠纷出现时,应该坚持以法治思维,依靠法律手段解决。本案彰显人民法院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打击犯罪的决心,对推动依法行政、公民守法具有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




4 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

令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令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推荐理由:

令计划案的成功审理再次展现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充分表明反腐败始终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充分体现和推进了司法文明进步。




5 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


基本案情: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

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2016年11月7日、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推荐理由:

本系列案件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案庭审彰显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审判公开,让司法公正成为公众看得见的过程,体现了司法严惩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决心。本案公开审理和依法宣判,还逝者以尊严和交代,依法从重惩处天津港爆炸案件各方责任人,回应了人民的要求。本案通过个案审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给生产、物流、销售企业及中介服务单位立了规矩,给行政审批,监管部门明了底线,敲响了警钟,警示了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底线和规矩。



6 “太原警察致死农妇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山西四建集团龙瑞苑工地务工的王奎林、李康、孟林、徐前进等四人购物回来,欲抄近路返回生活区,因四人未按工地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马文东遂给保安队长荣建凯打电话称其被打,要求过来处理。王奎林也给其父被害人王友志打电话称其被保安殴打。闻讯后,荣建凯、王奎林之母被害人周秀云及王成等人先后从工地内赶到北门。随后,王友志与其他工友也相继赶到。在保安室内,双方仍争执不断,荣建凯先后两次拨打110报警。

接到警情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主办民警被告人王文军、副班民警被告人郭铁伟身着制式警服,带领辅警胡建、实习生姬腾飞,乘坐警车于17时05分许到达事发现场。在执法过程中,王文军、郭铁伟等人与周秀云等发生冲突。期间,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在上述过程中,郭铁伟先后给带班副所长闫冬喜(另案处理)、110指挥中心、坐班民警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对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等行为未提醒和制止。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文军决定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

当日17时52分许,到达派出所后,被告人郭铁伟在进门时击打了王友志腹部两拳。被告人王文军、胡建等人将李康、王奎林、王成带到值班室,当日备勤辅警被告人任海波应被告人郭铁伟要求,将值班室隔壁未安装监控的房间门打开。后王友志被带至该房间,郭铁伟打王友志耳光,王文军揪着王友志的头发,用鞋底抽打王友志脸部致其口鼻流血,任海波连踹王友志胸腹部两脚致其靠墙蹲下。之后,李康、王奎林、王成分别被带到该房间或卫生间内,遭到殴打。

后来,周秀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友志左侧第4、6、7、8、9前肋及第11肋腋段骨折,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

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11月1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判决认定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他几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刑。


推荐理由:

本案起因于警察的不当公务活动,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使警察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具有人性化,引发媒体及网民的讨论和思考。通过本案,教育广大执法、司法人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执法为民观念,在刚性的执法活动中贯彻人性化理念,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执法、司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为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进一步推进公正执法、公正司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7 周世锋等颠覆国家政权系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世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因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不满,2011年以来多次在网上网下发表言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煽动对抗国家政权;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网罗并指使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炒作热点案件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国家司法体制、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

被告人胡石根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人员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积极培养其颠覆国家政权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动力量;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伙同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动、指使他人炒作热点事件。

被告人翟岩民受胡石根影响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2年以来多次利用信息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指控、利用职业访民,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件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

被告人勾洪国受胡石根影响逐渐形成颠覆国家政权的图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颠覆国家政权的理论和方法培训;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通过炒作热点案件,制造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组织、召集、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

2016年7月15日,检察机关对上述四被告人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分别被判处七年半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翟岩民、勾洪国被宣告缓刑。



推荐理由:

本系列案件警示了任何人都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工作者更应遵法守法,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决不能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及正常司法活动。




8 福喜公司“过期劣质肉”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公司)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013年5、6月间,两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同年下半年,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加工事业部为挽回经济损失,经被告人贺业政等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将上述产品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同年12月,被告人杨立群担任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召集被告人贺业政等人商议,决定继续执行原处理方案。嗣后,被告人杨立群指令两被告单位继续执行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方案;被告人贺业政传达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陆秋艳等人协调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被告人杜平根据授意,为两被告单位寻找客户,销售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厂长、计划主管、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作为河北福喜公司的厂长、仓储物流经理、质量经理,采用会议等方式,根据杨立群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职责参与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公司向福建欧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冰鲜鸡皮、鸡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胡骏默许,遂沿用冰鲜转冰冻的方式,将上述冰鲜鸡皮、鸡胸肉等放入公司冷冻库保存,并将冰鲜原料代码改为冻品代码,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刘立杰安排制定生产计划,上海福喜公司用上述超过冰鲜保质期的鸡皮、鸡胸肉,加工成麦乐鸡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销售。

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徒刑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



推荐理由:

该案重点对被告人使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做出司法认定,明确上述行为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对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公共食品药品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9 白恩培受贿被判终身监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6日,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0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白恩培受审



推荐理由:

白恩培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第一人,具有里程碑意义,为终身监禁的适用提供了先例。同时,白恩培犯罪总金额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该案的顺利审理也彰显了党中央严厉打击和惩处腐败的强大决心和坚定信心。




10
 江西乐平“奸杀案”4名被告改判无罪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省乐平市中店村绿宝超市老板蒋某某和同行女子郝某被害。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汪深兵等五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该五人中四人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逮捕,汪深兵外逃。

此案经乐平市公安局四次补充侦查,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四人死刑,立即执行;2004年1月17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4年11月18日,景德镇中院重审再次判四人死刑,立即执行。四人对判决不服,再次上诉至江西高院。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认为,原判对四被告人的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四人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人向江西高院提出申诉。江西高院对本案立案审查后调取了新证据,认为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6年12月22日,江西高院经再审后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有罪,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四人无罪。



推荐理由:

本案从原审有罪到再审改判无罪,主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即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体现了重庭审,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昭示国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审中心主义。




二、民事案件


11 “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南海救济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2日,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有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最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2016年7月7日,最高法贺荣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


推荐理由:

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落实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也为“院庭长回归审判台”作出表率。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一带一路”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履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均具有重要意义。




12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  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

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2016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资料图



推荐理由: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针对大气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环境侵权类案件的重点问题——因果关系,证据规则运用规范,法律依据查证准确,为类似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树立了典范。




13 邱少云烈士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被大量转载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引起较大反响。2016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2016年7月15日大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0日宣判,判决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推荐理由:

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判决,树立了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标杆,确定了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强调了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通过司法审判,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先例。




14   鸿顺造纸公司偷排污水公益       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江苏徐州)鸿顺造纸公司连续三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2600吨。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5.82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二审维持了徐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法院首批受理、最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15《宫锁连城》网络链接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易联伟达公司开发的“快看影视”APP提供针对该作品的深层链接行为,但该链接指向的是经过正版授权的乐视网。原告认为因被告在提供该链接时存在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且对被链接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因此,其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链接行为,而应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应采用服务器标准。依据该标准,被诉行为仍为链接行为,在被链接网站为经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网站的情况下,该链接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该问题为近年来著作权案件中争议最大且最为热点的问题之一。该判决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全方位论述。不仅对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同时亦对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等其他观点作出全方位回应。此外,判决中还用大量篇幅对于权利人可以采用的维权手段,以及行业利益与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论述。




16 汽车买卖“退一赔三”维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4日,王秀荣、韦景道与翔鹏公司签订《(广西)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约定王秀荣、韦景道以45500元的价格购买翔鹏公司出售的北京牌轿车一辆。2015年1月22日,王秀荣向翔鹏公司支付了45500元购车款,并为车辆支出相关税费。后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登记在王秀荣名下,车牌号码为桂BMA610。2015年1月26日王秀荣、韦景道到翔鹏公司处提车,车辆经检查员检查后,韦景道在《新车PDI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该车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后,王秀荣、韦景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与翔鹏公司协商未果后,王秀荣以该车曾参加车展并更换过原配车轮等为由,到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所对翔鹏公司进行投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经法院查明翔鹏公司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该车办理过临时号牌,号码为桂B8301E,并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1日为该车办理交强险。后经法院调查,该车还曾进入高速行驶。为此,王秀荣、韦景道以翔鹏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上诉至法院。

2016年2月23日,广西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45500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136500元。


推荐理由:

该案系广西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法院认定翔鹏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销售公司一般都会提供类似本案中的《新车PDI检查表》,对车辆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描述和记录,消费者在提车之前应认真核对上述表格中对汽车相关情况描述的真实性。



17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电视台旗下的江苏卫视于2010年开办了以婚恋交友为主题、名称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珍爱网为“非诚勿扰”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金阿欢以“非诚勿扰”节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江苏电视台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2、珍爱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共同侵权行为;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终审认为,在被诉节目标识与金阿欢注册商标不相同,相关使用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因此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典型的涉电视节目商标侵权纠纷。对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电视节目与内容题材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此类节目的服务类别,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标准。该案既对此类涉电视节目名称案件的审理树立了良好示范效果,也生动演绎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创新相适应的“比例原则”司法政策,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和热情,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三、行政案件



18   “乔丹”“QIAODAN” 商标行政   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关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QIAODAN”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提审案件(以下简称“乔丹”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对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对“乔丹”的商标使用权侵犯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应予以撤销,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推荐理由:

乔丹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最有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19   交通事故成都人社局不予认定  工伤纠纷案


基本案情:

龚国辉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员工。2014年3月19日23时40分左右,龚国辉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行至新都区马超西路“小城故事”小区路口前,倒在停放于路口东右侧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内的川A0B800“丰田”小型轿车左后方。经路人报警,由120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2014年4月14日,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出具了两份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无法确定二轮车与川A0B800轿车是否发生过接触。2014年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成公新交认字 [2014]第00086号),证实:“因事发时为夜间、雨天,监控设施因光线较暗未能看到事故经过,无直接目击证人,致事发时龚国辉驾车倒地原因无法确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6年2月5日,成都市人社局依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决定对于本次事故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09-077号)。龚国辉之妻张利,子龚锐,父龚定松、母方学会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川0122行初11号判决:一、撤销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09-077号);二、责令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川01行终67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本案的判决,对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 检察机关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贵州锦屏县环保局)在执法中发现鸿发石材公司等七家企业存在未按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等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遂向上述企业发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但锦屏县检察院发现上述企业在被告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后,未整改并持续违法。遂先后二次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但两次检察建议书被告知逾期均未答复。2015年12月18日,锦屏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对鸿发石材公司等企业进行处罚。

2016年1月13日,锦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当依照职权,积极履行对锦屏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上述企业在未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建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违法生产,公益诉讼人发现上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后,要求被告履行行政职责,但被告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致使企业持续违法生产。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被告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鸿发、雄军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推荐理由:

本案是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后全国首例作出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本案对于行政机关只是一罚了之,却不把监管落实到位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同时也对违法企业产生了重要的警示作用,对社会公众产生良好的评价和导向作用。该案宣判后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四、国家赔偿案件
21 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钱仁风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高院生效裁定维持一审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云南高院再审,于2015年12月21日宣告钱仁风无罪,并于当天无罪释放。2016年6月3日,云南高院受理了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2016年7月8日,在多家媒体见证下,云南高院召开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会。听证会后,云南高院与钱仁风及其代理人先后进行了四次协商,最后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即云南高院赔偿其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钱仁风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决定生效后,钱仁风向云南高院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推荐理由:

本案在再审阶段就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普遍关注,在钱仁风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这个赔偿案件的关切,从程序上确保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公正,云南高院将赔偿案件的程序主动公开,从案件受理、举行听证、赔偿决定的送达及结果通报、赔偿金支付情况等都积极主动发声。通过这个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公开,充分满足了民众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知情权,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尊重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为人民法院赢得了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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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侯振海

记者/吴闯  编辑/王烁 王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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